Article 2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人可以先行对树木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树木所有者,并将砍伐树木的情况报当地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