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变电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或者挖沙、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七)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八)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