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兴行业、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