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等因素及时修订。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