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水平,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