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
(一)要求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知悉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六)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