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确保学生安全。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学校、幼儿园不得将学校房屋和场地出租给经营单位作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