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备用电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五)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