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财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维护、检测和检验;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

(五)安全评价;

(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

(七)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九)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