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安排附属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区居住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新建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和新建区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