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能纳入地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职责,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