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高温、寒潮、低温、冰冻、连阴雨、霜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和大雾等造成的灾害。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明确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协助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保险,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气象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
(七)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
编制能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同。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分灾种、分等级制定基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四)组建救援抢险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纳入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数据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风险研判,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以及预报预警信息。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有效。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利用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转移避险措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安排,及时转移、疏散。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处理。
(一)作业单位停止塔吊、脚手架、玻璃幕墙清洗等室外高空作业;
(二)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停止使用;
(三)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应对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决定,采取停课等措施;
(二)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三)遇有突发危及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运停工、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