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再次作出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