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转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备案信息后,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转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和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