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