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滥用投诉、举报、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权利,扰乱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市、区相关部门制定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规范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查处以打击假冒伪劣等为名的敲诈勒索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