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规划条件、评估结果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明确出让底价和出让条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公开方式进行。出让条件不得影响公平竞争。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和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