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二)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和土地现状;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结果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