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所辖的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延边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简称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任免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及其所辖的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及其所辖的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简称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和延边林区分院及其所辖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任免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简称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