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任免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延边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下简称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
任免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红石林区基层法院、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下简称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和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