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收到的立项建议,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对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