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或者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车辆未喷涂相应标志,或者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

(二)未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或者收集时间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或者作业技术规程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或者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的;

(四)运输过程中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

(五)收集或者运输作业完成后未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或者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

(六)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或者去向情况的;

(七)发现交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未要求管理责任人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收集或者运输,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