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作为环境卫生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客运站、地铁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公园、广场、商场、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和公路、城市道路的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按照本条第二款至第三款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无法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