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7,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7,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5年8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本省、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当事人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租赁规范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本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一)违法建筑;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房屋位置、面积、结构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四)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燃气、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六)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七)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住宅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实际居住人数。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
(一)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租房屋与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如实申报租金,依法纳税;
(五)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配合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
(六)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
(三)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五)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如实说明居住人员情况,属流动人口的,入住后按照规定申办暂(居)住证;属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二十四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六)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发现租赁房屋内或者同住人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出租人提供房屋供学生寄宿的,或者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出租人或者承租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集中租房作为集体宿舍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承租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Chapter 3备案管理
房屋承租人应当协助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为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备案。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自建房的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代管的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齐全;
(二)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hapter 4监督检查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从社区服务信息化系统中获取的房屋租赁信息进行查验,经查验核实后将信息上传至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一)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出租房屋位置、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改;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的,告知房屋出租人及时办理;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房屋出租人及时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城市管理、规划、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