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