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效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