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知识产权等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在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基础上,推动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等数据在金融领域开放和应用,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化程度。持续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综合融资服务能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使用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