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手续,压缩办理时间。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实现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全省企业开办手续办理时间压缩到一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申即办。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和简化审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