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