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社会组织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