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一)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

(三)妨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查监督、选举、评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阻挠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

(七)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