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本单位工会和职工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同级工会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