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鼓励和支持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