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归档要求,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