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