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