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只扰民、伤人警情的处置,违规饲养犬只行为和违规携带禁养犬只外出相关行为的查处,犬只的收留、狂犬的捕杀、流浪犬的捕捉。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养犬行为以及违规携带非禁养犬只外出相关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犬只诊疗机构和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