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有条件的场地,可以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充电换电服务。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占用或者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