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整合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稳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使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百分之八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虚增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缩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