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层分类帮扶: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帮助其发展产业、参与就业;
(二)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农村低保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
(三)对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
在低收入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