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建立财政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村集体投入、村民自愿的多元筹资机制。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或者乡村振兴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乡村振兴的投入,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