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并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城乡生活、网络电信、文化旅游、环境污染、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突出不文明行为。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重点治理清单,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