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逐步建设、完善、维护和管理下列公共设施:
(一)完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已有车位利用率,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停车难;合理配置充电设施;
(二)十字路口、车流量较大等复杂路段,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以及相应的交通设施并正常运行;
(三)更新、改造、完善老旧小区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四)合理安排修补老旧道路工程,减少集中开挖、开建道路对公民出行造成的影响,保证交通安全;
(五)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少年宫、艺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公共设施;
(六)完善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合理配置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
(七)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