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法应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