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管理规定,对其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备案凭证和其他证件。

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乱摆、乱搭、乱盖,超出摊(店)界线经营;

(二)乱泼污水,乱丢、乱倒垃圾;

(三)使用非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短斤少两,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

(四)掺杂使假,将不合理的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

(五)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价格;

(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