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终止经营。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停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