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并监督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予以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劝阻、记录、报告。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经营单位、相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