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三)重点管理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
(四)封闭式公园、景区、健身步道等公共场所;
(五)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的场所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对携犬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或说明。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时间和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