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非法开山采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规定的范围开山采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