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开山采石企业或者宕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开山采石企业进行破坏性开采,或者未进行清理性开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